第107章 律法权衡与民心暗流(1/2)
元城县衙,二堂签押房。
退堂后,刘昌并未如释重负,反而觉得肩头压力更沉。
他屏退左右,只留心腹师爷,将堂审记录与捕头带回的现场勘查文书铺在案上,又命人取来厚厚的《大明律》及相关的《问刑条例》。
师爷姓陈,是个五十多岁的老刑名,面皮焦黄,眼神却精明。他捋着几根稀疏的胡须,先开了口:
“东翁,此案脉络已然清晰。赵有财、李守业、孙掌柜、王大户四人,因田租生怨,起意盗窃卢象关之‘铁牛’(旋耕机),是为造意首犯。
赵奎、赵勇、李三、刘癞子、王猎户等人受其指使,具体实施,乃为从犯。盗窃未成,转而盗取‘汽油’,此物经卢象关言明及现场勘查,确系极度易燃易爆之海外奇物。
案犯无知,以明火窥探,引发爆炸,致赵有财、王大户、赵奎、李三、刘癞子五人毙命,并焚毁房屋多处。孙掌柜、李守业重伤垂危,赵勇、王猎户轻伤。卢象关一方,确系被窃苦主。”
刘昌点头,手指无意识地敲着桌面:“依《大明律》,该当如何论处?”
陈师爷翻开律典,手指划过泛黄的书页,缓缓道:“此案需分而论之,合并处罚。其一,盗窃罪。案犯潜入卢象关基地,意在盗窃‘铁牛’,虽未得逞,但实际盗走汽油,已属‘已行’。
依据《刑律·贼盗》:‘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刺。’此乃针对盗窃行为本身。”
“其二,失火延烧致死罪。此乃本案关键。案犯盗窃汽油后,处置不当引发爆炸火灾,致人死亡。
《刑律·杂犯》有载:‘若于仓库内及仓库垣下燃火者,杖八十;其守卫宫殿及仓库者,失火者,杖一百、徒三年;延烧宫阙者,绞;延烧官府公廨及私家舍宅、财物积聚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虽此律主要针对仓库等特定场所失火,但‘延烧私家舍宅……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之精神,可类比适用于本案因过失引发爆炸火灾致死之情形。
赵有财等人之行为,盗窃并危险处置易燃物之过失,与失火之危害后果无异,甚至更烈。以此论,首犯当杖一百,流三千里;从犯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其三,主从之判。赵有财、李守业、孙掌柜、王大户系造意、组织之首犯。
然赵、王已死,勿论。李、孙重伤濒死,即便判流刑,恐也难抵发配之地,可视为‘刑罚已由天谴’。
赵勇、王猎户系听从指使之从犯,且非直接点火者,可依从犯减一等论处。其余死者,罪责亦止于身。”
刘昌听罢,沉吟道:“如此,对生者之判决,便是赵勇、王猎户二人,合并盗窃笞五十,及过失致死从犯之杖一百、徒三年?孙、李二人,若侥幸不死,亦当判流三千里?”
“东翁明鉴。大体如此。”
陈师爷点头,“然还有一处需斟酌:卢象关存放如此危险之物,虽言明特性并作隔离,但未派专人严加看守,致使其被轻易盗走,是否亦有‘管理失当’之责?
赵家家眷堂上所言‘借刀杀人’虽属无稽,但‘疏于管理、留隐患于外’之指责,若被有心人利用,于卢象关名声有损。东翁判决时,或可略加点明,以示公允,亦堵悠悠众口。”
刘昌叹了口气:“本县何尝不知。卢象关乃卢知府堂弟,背景深厚,更携奇技归来,于我县垦荒、未来税赋或有裨益。
然赵有财亦是本地大户,盘根错节,此番惨死,其亲族、关联乡绅未必心服。判决需以律法为准绳,不偏不倚,方能服众,亦不给上官留下‘徇私’或‘畏势’之口实。”
他顿了顿,眼中闪过一丝复杂神色,“只是……那卢象关,行事莫测,此案巧合太多,本县心中,总有一丝疑虑难消。
陈师爷,依你之见,那‘汽油’之威,果真如此骇人?偶然一星明火,便能酿此巨祸?其中……当真无其他手脚?”
陈师爷低声道:“东翁,捕头回报,现场确无火药痕迹,铁桶碎片扭曲亦非人力所能伪作。那‘汽油’之物,闻所未闻,或许海外真有如此奇烈之火油。
卢象关能驾驭‘铁牛’、拥有‘日行千里’之船,再有此等猛火油,也不足为奇。
至于是否巧合……天意难测,或许赵有财等人恶念自招,合该有此一劫。我等依律断案即可,过多揣测,恐反受其累。卢知府处,想必也关注此案。”
提到卢象升,刘昌神色一凛。
是啊,无论卢象关是否另有心思,此案证据对卢象关有利,自己若执意深究那莫须有的“设局”,恐会触怒上官。
当下最稳妥的,便是依据现有证据和《大明律》,做出一个经得起推敲的判决。
“师爷所言有理。”
刘昌最终下定决心,“便依此拟写判词。赵勇、王猎户,笞五十,杖一百,徒三年,刺字(盗窃罪)。
孙掌柜、李守业,若身故则勿论,若存活,判杖一百,流三千里。赵有财、王大户等人已死,罪责止于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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