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5章 这是选择题吗?(2/2)
他的手指飞快地翻动着书页,祁同伟和梁盼的指控核心是什么?
挪用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这个罪名的成立,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那片林子,在法律上,必须是重点保护植物自然保护区。
而那个九百三十万,也必须是用于这个自然保护区的专项补偿金。
李达康的眼睛,最终停留在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第十三条。
“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应当将批复文件抄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这些,省里都做了。那份红头文件,就是批复。
但是,他记得,当年的文件里,还有一个关键词。
“实验区”。
这说明,这个保护区的建立,本身就带有探索和过渡的性质。
更重要的是,他找到了另一份文件,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通告的规定。
其中明确指出,涉及广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决策,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予以公开。
对于自然保护区这类涉及土地性质变更和民众权益的事项,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发布正式通告,明确其“四至范围”(即东、南、西、北的边界)。
这个通告,才是自然保护区在法律上正式诞生的出生证明!
没有这个通告,就相当于孩子在医院出生了,但没有去派出所上户口。在法律层面,这个人是不存在的!
而当年,他李达康,作为林城市的市委书记,恰恰就死死地压下了这份通告!
他没有让市政府发布任何关于建立杉木林自然保护区的正式通告。
一个绝地反击的计划,在他脑中疯狂成型。
他不是要否认调动了资金,那是愚蠢的。
他要做的,是釜底抽薪——直接否认那个罪名的合法性前提!
他的逻辑链条是这样的:
第一,林城市政府从未依法发布通告,明确祁家村杉木林自然保护区的法律地位和管辖边界。
因此,从法理上讲,这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在林城的地界上,从未正式设立。
第二,既然保护区在法律上不存在,那么祁家村村民世代守护的那片林子,其土地性质,就依然是集体林地,而不是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缓冲区。
第三,基于以上两点,省财政下拨的那笔九百三十万,就不能被定性为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保护区专项补偿款。
它只能被视为一笔预备资金,是省里为了一个待建项目而提前划拨的款项。
第四,既然是预备资金,那么他作为林城市的最高决策者,在面对财政极度困难、工业发展嗷嗷待哺的紧急情况下,将一笔待建项目的预备资金,临时调剂用于另一个更具紧迫性的发展项目,这属于地方政府在特定历史时期,行使财政资金统筹调配的行政裁量权。
这或许是违规,或许是程序不当,但绝不是挪用公款的刑事犯罪!
这个逻辑,足以将任何试图给他定罪的指控,都绕进死胡同里。
这还不是最妙的。
最妙的一步在于,如果他的论述成立,即自然保护区在法律上不存在,那么祁家村村民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也就成了一句笑话。
既然不是法定的自然保护区,村民在自家的集体林地上砍几棵树,最多也就是违反了《森林法》或者《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属于林业部门管辖的行政违法行为,罚点款、补种树苗就顶天了。
根本够不上刑事犯罪,更谈不上是祁同伟治家不严的政治污点。
他要把自己和祁同伟,用这套逻辑,死死地捆绑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