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章 法政分院,律法新篇(2/2)

另一派则认为,既然证据不足,便不应妄断,需进一步调查,且律法不应因身份而有所偏颇,否则何以称“公”?

更有思路活跃者提出,是否可以设立专门的“市掾”官,依据明确的水利章程和契约文书来预防和裁决此类纠纷,提升效率(效)?

辩论从课堂延伸到课后,学员们引经据典(主要是《秦律》),各抒己见,甚至争得面红耳赤。卫鞅并未轻易下场定调,而是冷眼旁观,记录着各种观点的碰撞。他发现,在赢驷提出的新原则框架下,一些过去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律条和判例,开始显露出其模糊与不公之处。

赢驷乐见这种碰撞。他指示卫鞅,以此类典型案例的辩论为基础,开始着手系统地整理、修订和注释《秦律》。目标并非推翻重来,而是使其更加明晰、更具可操作性、更符合“平等与效率”的原则。他特别提出,要编纂一部《秦律疏议》,对律文进行统一解释,减少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开始酝酿制定专门的《商律》、《田律》等单行法规,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经济活动。

这些构想,再次在朝堂和学院内部引起了震动。修订律法,牵涉到无数人的切身利益,其阻力远超建立学院。甘龙等人虽不敢再公然反对赢驷,但私下串联、消极应对之势已然暗涌。

然而,就在法政分院的学术辩论与律法修订工作艰难推进之时,一起突如其来的案件,将理论与现实的矛盾赤裸裸地摆在了所有人面前。

咸阳新城内,一名负责监管建材运输的小吏,被揭发收受了一家背景神秘商号(正是之前被“玄鸟”重点关注的那几家之一)的贿赂,在验收石料时以次充好。人证物证俱在,按《秦律》,此吏当处以重刑。

然而,在审讯过程中,这名小吏却爆出一个惊人的内幕:指使他行事的,并非那家商号的明面掌柜,而是一名与雍城甘氏府邸往来密切的门客!并且,那名门客曾暗示,此事若成,未来可在甘氏麾下为他谋得更好的前程。

案件瞬间变得复杂起来,牵扯到了位高权重的世族领袖甘龙!

是依法严惩这名小吏,并顺藤摸瓜,追究甘氏的责任?还是考虑到甘龙的地位与影响,以及可能引发的朝局动荡,将此案压下,或仅惩处小吏了事?

卫鞅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与抉择。赢驷提出的“法不阿贵”、“执法为公”的原则,在这起真实的案件中,迎来了第一次严峻的考验。

所有人都屏息注视着,想知道这位以铁腕着称的法家代表,以及他背后那位决心推行新政的君王,将如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