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0章 疏律令,死刑复核制确立(1/2)

绍兴三十三年的深秋,临安城外的枫叶染红了山峦,而在皇城大内的刑部衙门,一场关乎生杀予夺、旨在泽被苍生、垂范后世的律法修订,正进入最后的紧要关头。

帝国的刀笔,不再仅仅指向敌人,更开始审视自身,以律法为准绳,约束权力,彰显公正。

刑部大堂,气氛庄重肃穆。

烛火通明,映照着四壁书架上一排排厚重的律法典籍。

刑部尚书周三畏、大理寺卿薛仁辅、御史中丞何溥等司法重臣,以及从各地召来的精通律法的干练官员、名望素着的儒学士绅,齐聚一堂。

他们已在此连续审议了十余日,案几上堆积如山的,正是那部即将颁行天下的《绍兴刑统》最后几卷的修订稿。

此刻,争论的焦点,正集中在最为严厉、一旦执行便无可挽回的刑罚——死刑的复核制度上。

一位来自京西路的提点刑狱公事,正慷慨陈词,其声铿锵:“诸位明公!下官在地方十余年,亲见多少冤狱!或有州县官为求政绩,刑讯逼供,草菅人命;

或有豪强勾结胥吏,罗织罪名,陷害良善!

一纸判文,朱笔一勾,便是人头落地,家破人亡!

若无一层层复核、多方制约之制,焉能防微杜渐,避免冤滥?

下官恳请,凡死刑案,必报刑部,必经大理寺详覆,方可执行!”

他的发言,引来了不少地方官的附和。然而,也有保守派官员提出异议:

“尚书明鉴,死刑复核,固然可防冤狱。

然,天下州县众多,案牍浩繁,若每案必报刑部、大理寺,文书往来,动辄经年累月,岂不拖沓政务,纵容奸官?

且刑部、大理寺人手有限,如何能详查每案细节?

倘若延误时机,致使凶犯久系囹圄,或案情生变,又当如何?”

争论激烈,双方各执一词。

端坐主位的刑部尚书周三畏,须发皆白,面容清癯,一直凝神静听,未发一言。

他深知,此事关乎国体,牵涉甚广,必须权衡周全。

良久,周三畏缓缓睁开微闭的双目,目光扫过全场,声音沉稳而有力:“诸公所言,皆有道理。

然,人命关天,死者不可复生。

《尚书》有云:‘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我朝以仁孝治天下,慎刑恤狱,乃祖宗家法。

今日之议,非为掣肘地方,实为保全陛下之仁德,彰显朝廷之公正!”

他站起身,走到堂中悬挂的《禹刑》拓片前,沉声道:“复核之制,非为不信任地方。

恰是信任愈深,责任愈重,故需更加谨慎!

试想,若因程序繁琐之虑,而致冤杀一人,其伤及陛下圣明、动摇百姓信念之害,远胜于处置十名凶犯稍缓数日!”

“然,”周三畏话锋一转,展现其老成谋国的一面,“虑及行政效率与地方实情,复核之制,亦不可过于僵化。当区分情形,繁简得当。”

他回到座前,提出了一个系统而具操作性的方案:

“依老夫之见,可定如下规制:”

“一、明确复核范围。

凡判处斩、绞之死罪,无论案情轻重,一律需报刑部复核。

各州死刑案卷,须附审转详文、初招、复招、尸格(验尸报告)、证物清单等全套文书。”

“二、建立分类复核机制。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供证一致、按律应死之案(如谋逆、杀人、劫掠等),刑部可快道复核,限期一月。

对案情疑难、证据存疑、或有翻供之案,则启动‘三司会审’——即由刑部、大理寺、御史台派员联合会勘,必要时提审人犯、复核证据,务求水落石出。”

“三、设定紧急程序。遇有军情紧急之地(如前沿州县),或罪大恶极、民愤极大、需立即正法以安民心之案,可先行奏报,请‘驰奏行刑’特旨,但事后仍需补全文书,接受核查。”

“四、严明责任追究。

凡应上报而不报、或草率复核、致冤杀者,原审官、复核官一体反坐其罪!

反之,复核出冤、纠错有功者,论功行赏。”

此方案一出,堂内大部分官员纷纷点头,认为既坚持了原则,又顾及了实际,可谓周全。

经过又一番细节推敲,《绍兴刑统》中关于死刑复核及三司会审的条款,最终确立。

数日后,紫宸殿大朝。

周三畏将修订完毕的《绍兴刑统》奏上,并重点阐述了死刑复核与三司会审的新制。

龙椅上,赵构仔细聆听着奏报,神色凝重。

他深知,律法的公正,是王朝统治合法性的基石。

待周三畏奏毕,他肃然开口:

“周卿所奏,深合朕心!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用刑之要,在于明慎二字。

明者,查明案情,不枉不纵;

慎者,慎用刑罚,尤其慎用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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