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8章 通缉,绝不可行(1/2)
郑强缓缓抬起头,目光扫过在座的每一张脸,尤其是在刘新星和刘安邦脸上多停留了一瞬。
他放下手中的钢笔,身体微微前倾,双手交叉置于桌面,清了清嗓子,声音不高,却字字铿锵,带着不容置疑的权威和法律依据:
“刘局长、安邦同志的意见,我听明白了。但是,”
他刻意停顿,加重语气,“程序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更是我们执法机关必须恪守的铁律!”
“首先,关于林风的代表资格问题。截至目前,省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未作出任何关于罢免或暂停林风代表资格的正式动议,更没有依法做出相关决定。
根据《炎国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林风同志作为省代表、全国代表,其人身权利受法律特殊保护。在代表资格未被依法终止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包括通缉,必须履行极其严格的报批程序。
你们国安启动的所谓‘涉嫌间谍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调查,是否已经按程序向省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备并获得了许可?相关法律文书在哪里?” 郑强的目光锐利地射向刘新星和赵峰。
“其次,关于犯罪嫌疑的‘成立’问题。刘局长刚才提到‘涉嫌间谍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请注意‘涉嫌’二字!
目前,你们国安部门提供的所谓‘证据链’,我看了初步简报,存在重大疑点,关联性、排他性严重不足,远未达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立案标准,更遑论定罪!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指控,目前仅有单方面指认,缺乏核心物证和完整的证据闭环。
在未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未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之前,林风在法律上的身份,仅仅是‘被调查对象’或‘嫌疑人’,而绝非板上钉钉的‘犯罪嫌疑人’!
通缉令针对的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林风目前显然不符合这一法定要件。”
“最后,关于持有枪支的问题。这确实是违法行为,违反了《枪支管理法》。但请注意,非法持有枪支本身,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中相对独立的违法行为或罪名,其严重性与间谍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伤害致死罪有着天壤之别。
仅凭这一条,绝不足以支撑签发针对重罪在逃嫌疑人的通缉令!
况且,关于林风为什么持有枪支,调查清楚了吗?”
郑强再次停顿,目光如炬,声音陡然提高了八度,带着一种维护法律尊严的凛然气势,重重敲击桌面:
“综上所述,在代表资格未被合法取消、现有‘重罪’指控远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核心证据存疑、法定程序存在严重缺失的情况下,林风不具备《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所规定的签发通缉令的任何一项法定要件!
此刻签发通缉令,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是对代表法定权利的粗暴践踏!是滥用司法强制权力!
我,郑强,作为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警察局局长,坚决反对!此议,绝不可行!”
郑强掷地有声的话语落下,会议室陷入了更深的寂静。
刘新星脸色铁青,赵峰眼神阴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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