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8章 关于制度上的一些思考(2/2)

《军队管理法》明确规定:一、大明军队今后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对外的大明皇家军队(包括大明皇家陆军、海军和骑兵),主要负责对外的军事行动和边疆守卫,由皇帝和军事内阁进行管理;另一部分为内卫军队,主要负责对内的治安管理和叛乱镇压,由内阁进行管理。两个部分的军队,一个对外,一个对内相互制衡。

二、大明军队实行募兵制,由大明皇家军队和内外军队联合设立专门的机构—征兵司,根据年度预算进行募兵。

三、征兵司所招募的士兵,由专门的练兵司进行必要的军事训练和思想考核后,统一分配给前线军队。

四、设立武器装备研发司,专门从事新式武器和装备的研发。

五、设立后勤保障司,统一给大明的所有军队进行粮食、装备、武器弹药等后勤的保障工作。

六、大明军队设立军衔制,根据参军年限、军职、军功等制定三等十一级军衔制,分为义务兵:列兵、上等兵;军士:下士、中士、上士;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少将、中将、上将。战争发生时可根据需要设立某一方面军临时大元帅,战争结束后则自动取消。

七、将领在一地领军不得超过五年,需定期轮调;将领亲属不得在麾下任职;重大军事行动和调动部署,需经军事内阁、内阁首辅、皇帝三方批准。

八、军功封赏,根据获得战功大小,分为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特等功四个级别,封赏只赐域外土地。海外封地内准许自治,但需遵守大明律、缴纳赋税、提供兵源......

九......

《商事法》明确规定:一、所有商业行为均应缴纳赋税。

二、设立《专利法》与《商标法》等,凡新技术,发明者可申请专利,十年内独享其利;凡商号标志,注册后他人不得擅用。支持所有工艺的改革和创新......

三、设立《国有商行法》,针对大明皇家商行、南方海商集团、四海集团等这些具有国家属性的垄断集团,成立专门的国有商行监察机构,随时进行监督和审计。商行内部成立董事会,采用集体决策制;董事会成员采取任期聘任制,每一届聘任期五年,连续聘任期最高不超过十年。既要促进国有商行的发展,又要预防国有商行的内部腐败和近亲繁殖现象发生。

四、支持民间商业的发展,支持民间商业形成联合体,以扩大规模和增强竞争力......

五、......

除此之外,朱常洛还对未来的海洋拓展、殖民拓展等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希望能够从制度和法律上来为大明的未来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

希望未来的大明不会因某一个帝王的昏庸或者是某一个集团的自私自利,而再次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