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1章 条款逐字下(1/2)
修订馆的灯火,常常亮至深夜。
自“财产申报”条款的细则初步确定后,陈恪与团队马不停蹄,开始审议下一个核心议题——“异地交流”。此条牵扯更广,触动的是官员们最根本的利益:人脉、根基、乃至一家老小的迁徙安顿。阻力,可想而知。
正堂内,气氛比前几日更为凝重。
“草案第一条,”陈恪的声音在寂静中清晰响起,“交流官职分类。依职权要害程度、专业性及地方特殊性,分三类:甲类(必须交流)、乙类(建议交流)、丙类(慎重交流)。”
他展开一张长长的列表,上面密密麻麻列出了六部、地方各省府州县的主要官职。
兵部职方司主事、户部各清吏司郎中、盐运使、漕运各关监督、各仓场监督、按察使司佥事、知府、知州、知县……一个个官职被归类标注。
“甲类官职,任期固定五年,期满非特殊情况必须调离,且原则上不得回原籍或曾长期任职之地。”陈恪指向列表最上方那一栏,那里包括了几乎所有掌管钱、粮、兵、刑、工程及盐铁漕运的实权职位,“诸位可有异议?”
刑部调来的一位主事沉吟道:“陈大人,刑名之事,贵在熟悉地方民情律例。一府推官若五年必走,新官上任,光熟悉积案就要一年半载,是否会影响刑狱公正?且有些大案,经年累月,主官中途调离,接任者未必能悉知前因后果。”
顾恺之立刻反驳:“正因刑狱关乎人命,才更需防止主官与地方势力勾结,形成冤案或人情案。京海案中,多少地方司法官员被拉下水?任期固定,正可破此弊。至于案件衔接,只需建立规范的案卷移交与核验制度,新任者按卷索骥,反能看出前任是否有猫腻。”
裴明则更关注实操:“五年之期,是否一刀切?有些官员到任不久便显出卓越才干,地方治理刚有起色便要调离,岂不可惜?有些庸碌之辈,五年又未免太长。”
陈恪点头:“裴大人所虑极是。故草案第二条:交流与考核晋升挂钩。甲类官员,三年一考,优异者可视情况提前晋升调任,不必非等五年;平庸或有过者,五年期满亦可能平调甚至降调。乙类、丙类官员,考核结果更直接影响是否交流及去向。总原则是:交流非惩罚,而是常态;但做得好,交流可能就是晋升之阶。”
“那丙类‘慎重交流’又当如何界定?”一直沉默的徐谦发问。
陈恪指向列表最下方:“如钦天监专司天文历法之官、太医院御医、边境精通当地土语民情的安抚使、治理黄河等特殊工程的专家型官员。这些职位或专业性极强,或情况特殊,频繁调动有害无益。但即便此类,若在同一职位超过十年,亦需经上级监察部门专项评估,防止形成独立王国。”
讨论激烈,但尚在可控范围内。然而,当审议到“交流范围与地域限制”时,争议陡然升级。
草案规定:甲类官员交流,原则上需跨省;乙类至少跨府;丙类可视情况在府内调整。
“跨省?!”一位从地方调入的员外郎倒吸一口凉气,“陈大人,这……这未免不近人情。一省风土、民情、官场惯例皆不相同,调任外省,光是适应就要一两年。且官员家眷、田产多在原籍,跨省迁徙,路途遥远,安家费用高昂,非一般官员所能承受。这岂不是变相逼迫官员要么贪墨以筹安家之资,要么干脆辞官?”
这话戳中了许多人的隐忧。堂内响起一片低语。
陈恪早有准备,平静道:“此虑确有道理。故配套措施有二:其一,朝廷设立‘官员迁徙津贴’,按品级、距离给予定额补贴,专款专用,由户部专项列支,监察院监督发放。其二,对官员原有田产,可在任期内由指定官牙机构代管租赁,收益仍归官员,解其后顾之忧。”
“那官员家眷就学、就医呢?祖坟祭扫呢?”另一人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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