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章 律令新章(1/2)

疆域初定,行政架构有了明晰的雏形,但一个帝国的长治久安,离不开一套统一、公正、明晰且能被广泛接受的法律体系作为基石。旧晋律令承袭曹魏,虽有其体系,然历经百年门阀政治影响,加之南北长期分裂,实际执行中早已是弊病丛生,律条繁琐,刑罚严苛,且南北差异巨大,“同罪异罚”现象普遍。江北之地,冉闵立国后曾进行过一些针对性的改革,但并未系统化、法典化。如今华夏一统,制定并颁布一部通行全国、胡汉一体遵循的新律法,已成维系帝国运转、保障社会秩序的当务之急。

文华阁内,专门开辟了一处最为安静、戒备也最为森严的静室,作为律法编纂的核心场所。由王猛亲自主持,召集了来自北南的律学名家、资深胥吏(熟悉律法实际操作)以及部分通达世情、明晓实务的官员,组成了一支精干而高效的编纂团队。案头上、书架间,堆满了前朝律典(如《晋律》)、案例汇编、各地风俗习惯的记录以及江北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法令条文。

编纂的基本原则,在王猛的主持下,经过充分讨论,很快得以确立:

其一,“删繁就简,去苛从宽”。废除大量不近人情、过于严苛琐碎的条款,减轻肉体刑罚,强调教化与惩戒相结合。

其二,“胡汉一体,同罪同罚”。明确法律面前,无论民族出身,地位高低(除皇帝特许豁免权外),概以律条为准,这是对“胡汉一家”理念最具体、最具约束力的制度性落实。

其三,“重证据,慎刑狱”。强调审案需以人证、物证为主,限制口供的权重,刑讯需受严格限制和监管,防止屈打成招,造成冤狱。

其四,“鼓励耕织,保护民生”。将劝课农桑、保障基本财产权、规范交易、赈济灾荒等内容明确写入律法,体现“以民为本”的治国思想。

编纂过程充满了激烈的争论与观点的碰撞。北方法律受胡风影响,相对简朴直接,注重实效;南方律法则受士族传统影响,律条更为繁琐细致,且特别注重“礼”与“法”的结合,强调等级秩序。

“《晋律》中之条,是否予以保留?”一位江东出身、深受传统影响的律学士问道。所谓“八议”,即对亲(皇亲国戚)、故(皇帝故旧)、贤(有德行)、能(有大才能)、功(有大功勋)、贵(高官显爵)、勤(为国勤劳)、宾(前朝皇室后裔)八类人犯罪给予特殊审议和减免特权,这是士族特权在法律上的核心体现。

“不可!万万不可保留!”一位性格刚直的北方官员立即激烈反对,声音洪亮,“陛下有言,法行于天下,务在公平一视同仁!若保留八议,则权贵犯法,便可法外开恩,与旧朝何异?何以服北地将士与天下寒门之心?法律尊严何在?!”

王猛沉吟片刻,一锤定音:“之弊,在于纵容权贵,破坏法纪。然新朝初立,于开国功臣或有特殊优容,但此不宜载入国家常律,成为定制。可于具体司法实践中,由陛下特旨恩赦,体现皇恩浩荡,而非律条常设,授人以柄。律法之尊严与生命力,在于其公平性与普遍适用性。”

又比如关于田土、婚姻、继承、债务等民事律条,南北习惯差异巨大,是强行统一,还是尊重现状,循序渐进?

“江北多行均田,土地国有色彩浓厚;江南则私产盛行,土地买卖频繁,若以江北之法绳之江南,恐激起大变,豪强反抗。”熟悉江南民情的官员忧心忡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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