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章 江氏证据受疑(1/2)

休庭后第三天,法院通知双方再次开庭,就证据问题进行补充质证。江氏集团提交了部分经过筛选的研发记录。

审判长翻阅着江氏提交的材料,眉头微皱。他抬头看向被告席的李律师。

「被告方,你方提交的这份‘研发日志’,记录的是哪一时间段的工作?」

李律师起身回答:「报告审判长,主要记录的是去年六月到今年三月的实验数据。」

「去年六月之前呢?」审判长追问,「根据原告方证据,其基础研究早在三年前就已开始。你方声称独立研发,早期的基础探索和可行性验证记录在哪里?」

李律师停顿了一下:「早期阶段……部分记录因人员变动和系统迁移,可能存在遗失。但核心创新阶段的数据是完整的。」

「遗失?」审判长重复这个词,语气严肃,「关键研发阶段的原始记录遗失,这如何证明技术的连续性和独立性?」

周律师立刻起身补充:「审判长,我方注意到,被告方提交的记录中,关于关键材料合成路径突破的几页,时间戳存在跳跃,且笔迹和记录格式与前后页存在细微差异。我方怀疑这些关键页面是后期补录甚至伪造的。」

审判长仔细查看材料,确实发现了时间上的断层和格式的不一致。他转向李律师:「被告方,对此作何解释?」

李律师额头渗汗:「这……可能是不同研究员记录习惯不同,或数据录入时系统偶尔出错所致。但技术内容本身是真实的。」

「真实性如何验证?」审判长并不放松,「你方记录均为纸质和内部电子文档,缺乏如原告方那样的第三方独立存证。如何证明这些数据是原始生成,而非事后编撰?」

「我方有参与研发的人员可以作证。」李律师试图挣扎。

「人员证言属于主观证据,效力低于客观物证。」审判长驳回,「尤其是在你方无法提供连贯、可追溯的原始电子数据链的情况下,单方面提供的纸质记录和人员证言,证明力有限。」

合议庭另一位法官插话问道:「被告方,你方在发布会上宣称样品经过‘国际权威机构’检测。是哪家机构?完整的检测报告能否当庭出示?」

李律师脸色更白了:「机构名称涉及商业合作保密条款……完整的报告……我方需要时间申请调阅。」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