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0章 专利诉讼开庭(1/2)
知识产权法院。
冷氏集团诉江氏集团不正当竞争及专利侵权案,正式开庭。
冷月辞与傅璟深并排坐在原告席,身后是庞大的律师和技术顾问团队。
江淮北坐在被告席,面色冷峻。
审判长宣布开庭。
原告方首席律师周律师率先陈述。
「审判长,我方有充分证据表明,被告江氏集团在其所谓‘自主研发’的固态电池技术中,非法使用并抄袭了由我方冷氏集团首创并已申请核心专利保护的‘复合固态电解质界面稳定技术’。其产品关键性能参数与我方高度雷同,但技术细节存在人为篡改和逻辑断裂,系典型的‘抄袭-修饰’行为。」
审判长:「请原告方出示证据。」
周律师示意,助理将证据材料呈上。
「证据一,我方核心专利族申请文件及授权证书,证明我方技术首创性与时间优先性。」
「证据二,我方实验室完整研发日志链,记录了从理论基础、材料筛选、配方调试到性能测试的全过程,时间跨度三年,数据不可篡改。」
「证据三,经第三方权威机构鉴定,被告发布会展示的样品性能曲线,其数据分布规律与异常波动点,与我方早期内部测试失败版本高度吻合,而与最终成功版本存在人为修饰痕迹。」
「证据四,被告所谓‘突破性’材料合成路径,在关键步骤上绕不开我方专利保护范围,构成实质性侵权。」
审判长翻阅材料后,看向被告席:「被告方答辩。」
江氏方李律师起身:「反对!原告指控纯属主观臆测。我方技术完全独立研发,有自身完整的实验记录和创新点。其所谓‘性能雷同’,是技术发展必然趋势。所谓‘人为修饰’指控,更是无稽之谈。我方要求当庭驳回原告诉求,并保留反诉其商业诋毁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方,请针对原告证据逐一质证,并出示你方独立研发的证据。」
李律师:「关于证据一,我方承认原告专利存在,但认为其保护范围过宽,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我方技术采用了截然不同的合成路径与结构设计,已另行申请专利,不存在侵权。」
「关于证据二,研发日志为原告单方记录,真实性存疑,且无法证明与我方技术的直接关联。」
「关于证据三,第三方鉴定机构资质与鉴定方法存疑,我方要求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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