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9章 传承之断蜀汉制度遗产的流失与统治连续性的崩塌(1/2)

蜀汉炎兴元年(公元263年)冬,成都城内的丞相府旧址前,一群曹魏士兵正将刻有“诸葛丞相府”的匾额摘下,换上“魏益州牧府”的新牌。匾额落地的刹那,围观的老吏中有人垂泪——这座曾见证诸葛亮“夙兴夜寐,罚二十以上皆亲览”的府邸,如今成了胜利者的战利品。更令人唏嘘的是,府内珍藏的《诸葛氏集》副本、八阵图图谱与《便义十六策》手稿,或被士兵焚毁,或被当作战利品送往洛阳。这种制度遗产的流失,并非简单的“改朝换代”痕迹,而是蜀汉统治连续性彻底崩塌的象征。从诸葛亮构建的“科条严明”制度体系,到后期“纲纪废弛”的混乱局面,四十余年的制度崩坏,让蜀汉失去了自我修复的能力。当一个政权的制度遗产无法传承,其灭亡便成了历史的必然。

一、“科条废弛”:法律体系的崩坏与权威丧失

诸葛亮时期构建的“法治”体系,曾是蜀汉统治的重要支柱。建安十九年(公元214年)刘备入蜀后,诸葛亮与法正、刘巴、李严共同制定《蜀科》,强调“科教严明,赏罚必信”,试图以法律整合荆州、东州、益州三大势力。《蜀科》虽“刑颇严峻”,却因“执法公平”得到普遍认同:诸葛亮挥泪斩马谡,体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蒋琬因“饮酒误事”被贬,彰显“功过分明”。这种法律权威,为蜀汉初期的稳定提供了制度保障。

但到蜀汉后期,法律体系因“权贵擅权”而全面崩坏。黄皓专权时期,“法外施恩”与“法外施刑”成为常态:依附黄皓的陈祗“纵容家奴杀人,仅罚钱了事”;反对黄皓的罗宪“因小事被贬,实则报复”。更严重的是,法律条文被随意篡改,“有利权贵者保留,不利者废除”,如《蜀科》中“禁止豪强兼并土地”的条款被删除,“限制宦官干政”的规定被无视。成都县令曾试图“按律查处黄皓党羽”,反被“以‘谤讪朝政’罪名处死”,导致“官吏皆畏黄皓而不畏法”。当法律沦为权贵的“工具”,其维系社会秩序的功能便彻底丧失。

司法程序的“形同虚设”加剧了法律权威的衰落。诸葛亮时期,“狱讼不冤,人心安定”,设有“大理寺”专司司法,案件审理需“三级复核”;而到后期,司法权被宦官与外戚掌控,“狱吏皆黄皓亲信”,案件审理“只看贿赂多少,不看证据虚实”。巴西郡民张达“被豪强诬陷杀人”,因“家贫无钱行贿”,未经审讯便被判处死刑;而豪强之子“酒后杀人”,却“以‘过失’定罪,罚铜二十斤”。这种“司法不公”让百姓“不信国法,私刑泛滥”,社会秩序濒临崩溃。

法律教育的“中断”导致制度传承断裂。诸葛亮曾在太学设“律学博士”,讲授《蜀科》与法家经典,培养司法人才;但到后期,“律学博士”被废除,太学专注于“经学空论”,年轻官吏“不知法律条文,只知迎合权贵”。景耀年间,南中都督霍弋“欲按律处置叛乱夷帅”,却因“属吏皆不懂法律程序”而延误时机,导致“叛乱蔓延”。当执行法律的人不再懂法,法律体系便成了“空中楼阁”,难以维系。

法律体系崩坏的根源,在于“制度权威让位于个人权威”。诸葛亮虽“用法严峻”,却能“以身作则”,法律权威源于“公正”;而后期的统治者(后主与黄皓)“以私废公”,法律权威被“个人意志”取代。这种转变,使得蜀汉从“法治”退回“人治”,而“人治”的致命缺陷——“因统治者素质波动而失序”,最终导致了制度的全面崩塌。

二、“官制紊乱”:行政体系的低效与功能丧失

蜀汉的行政体系,在诸葛亮时期形成“丞相—尚书台—郡县”三级架构,分工明确,运转高效。丞相总揽政务,尚书台负责具体执行,郡县负责基层治理,如《出师表》中“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强调行政体系的协同性。但到后期,这套体系因“机构重叠”“权责不清”而陷入低效,行政功能逐渐丧失。

“机构冗余”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后主刘禅时期,为“制衡大臣”,增设“中常侍”“奉车都尉”等宦官职位,与尚书台争夺决策权;又设“镇军大将军”“辅汉大将军”等虚职,导致“将领多而军队少,官员多而事务少”。据《三国志·蜀书·后主传》注引《蜀记》,景耀年间蜀汉官员总数较诸葛亮时期“增加一倍,而政务处理速度下降一半”。一件“郡县任免”的文书,需“经尚书台、中常侍、大将军府三重审批”,往往“数月不决”,行政体系沦为“互相推诿的泥潭”。

“权责不清”引发政出多门。黄皓专权后,宦官集团与尚书台、军方形成“三足鼎立”,各自发号施令:尚书台下达的“减赋令”,被宦官以“军用紧急”为由搁置;姜维的“军事调度”,因“黄皓暗中阻挠”而无法执行。阳安关守将蒋舒曾“同时收到尚书台‘坚守’与黄皓‘弃城’的两道指令”,最终选择“投降以避祸”。这种“政出多门”的混乱,让基层官吏“无所适从”,行政体系的执行力彻底瘫痪。

“官员尸位素餐”加剧行政功能丧失。蜀汉后期的官员,多为“黄皓党羽或世家子弟”,“任职不问政事,只知搜刮敛财”。尚书令陈祗“每日宴饮,不批文书”;司隶校尉诸葛瞻“虽掌监察,却对黄皓恶行视而不见”;益州刺史董厥“任内未巡查过一县”。这些官员的“不作为”,导致行政体系“形同虚设”:户籍登记“十年未更新”,土地兼并“无人查处”,灾荒救济“文书履行”,最终让蜀汉的治理“停留在纸面上”。

对比曹魏的“行政精简”,蜀汉的官制紊乱更显致命。曹魏推行“九品中正制”与“三省制”,机构精简,权责明确;而蜀汉的“机构膨胀”与“权责不清”,使其在面对曹魏伐蜀时,“行政体系反应迟缓,无法组织有效抵抗”。当一个政权的行政体系失去“效率”与“功能”,其统治便成了“名义上的存在”。

三、“军制崩坏”:军事制度的瓦解与战斗力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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