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章 制度之殇——从依法治蜀”到“权大于法”的溃堤之路(1/2)

成都武侯祠的柏树林里,有一块清代刻立的“明良千古”碑,碑文中“法行则知恩”五个字被游人抚摸得发亮。这五个字恰是蜀汉制度演变的注脚——诸葛亮时期“科教严明”的法治荣光,最终在刘禅手里褪成“权大于法”的乱象,而制度的溃堤,才是蜀国灭亡最隐蔽也最根本的原因。

一、诸葛亮时代:“法治共同体”的建立与脆弱平衡

建安十九年,诸葛亮入蜀后烧了三把火:制定《蜀科》、诛杀彭羕、罢黜来敏。这三把火不是权力展示,而是制度重建的宣言。《蜀科》条文早已散佚,但从《三国志》“赏不遗远,罚不阿近”的记载里,能窥见其核心——打破“益州派”与“荆州派”的身份壁垒,以法律为唯一标尺。

彼时的法治有三个支点:

其一,立法的平等性。 马谡失街亭被斩,蒋琬求情时,诸葛亮答:“孙武所以能制胜于天下者,用法明也。今四方分争,兵戈方始,若复废法,何以讨贼邪?” 连“亲如子侄”的马谡都不能免罪,让益州士族看到“法律面前无特权”;

其二,执法的灵活性。 李严因督粮不力被贬为庶人,诸葛亮在信中写道:“若思负一意,君可复之”——法律不是死条文,而是“惩前毖后”的工具;

其三,司法的公开性。 成都设“明法掾”,允许百姓旁听案件审理,《襄阳记》记载“狱讼者不期而至,门庭若市”,这种公开让法律从“官府特权”变成“全民共识”。

这种制度设计,在乱世中构建了一个脆弱的“法治共同体”:荆州派不敢恃功而骄,益州派不再因“外来者统治”而抵触,连南中夷人都“畏法而怀德”。但这个共同体的根基,系于诸葛亮个人的“以身作则”——他因“街亭之败”自贬三级,这种“自罚”看似彰显法治精神,实则埋下隐患:当制度的权威过度依赖个人道德,而非制度本身的刚性,一旦“圣人”离去,平衡便会崩塌。

二、后诸葛亮时代:“法外开恩”的口子与制度的蚁穴

诸葛亮去世后,蒋琬、费祎试图延续法治,但“法外开恩”的口子已悄然撕开。

蒋琬执政时,杨仪因“怨望”被贬,却允许他保留“中军师”虚职,食邑不变——这与诸葛亮“废李严而衣食供给如初”不同,后者是“罚其罪而保其生”,前者是“减其罚而留其位”,本质是对“罪与罚对等”原则的破坏。费祎时期更甚,姜维因“北伐败绩”当斩,却被他以“伯约勇猛可嘉”为由赦免,军中开始流传“功可抵过”的潜规则。

真正的溃堤始于刘禅亲政。延熙九年,黄皓教唆刘禅将反对者罗宪贬为巴东太守,理由是“罗宪讪谤朝政”——这是蜀汉史上第一次“以言定罪”,《蜀科》中“言者无罪”的条款被轻易践踏。更致命的是“司法腐败”:黄皓的亲信陈祗担任廷尉时,创造了“银钱赎罪”制度,《三国志》注引《蜀记》载“赎死罪需黄金百斤,笞刑十金”,法律成了权贵的“保护伞”。

益州士族很快学会了“钻制度空子”。广汉太守张裔的儿子张毣,强占百姓良田三百亩,案发后竟以“父功抵罪”免予处罚;犍为太守李邈的侄子酒后杀人,仅被“削爵一级”——这些案例像蚁穴,让百姓逐渐相信“法律只治穷人”。当南中夷人首领刘胄因“赋税过重”起兵时,喊出的口号竟是“还我《蜀科》旧制”,这无疑是对蜀汉制度最辛辣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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