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1章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2/2)

“破产清算方式需要区委常委会会议批准,我和市国资委的张继华主任沟通过这件事,他原则上同意可以采取这种办法,这是淮杨区的老问题,他对情况是了解的。”王俊超说道。

“按照俊超同志讲述的情况,这三家国有企业的处境很糟糕,就是破产清算,职工得到的补偿也只是微乎其微,出售转让国有资产的钱,不可能全都放在职工身上,还要偿还债务,这样问题就来了,几千个家庭的生计怎么办?区政府是怎么考虑的?”肖沐晨问道。

“肖书记,破产以后职工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通过法院拍卖或者是出售等方式换来资金,职工安置是属于优先清偿的范畴,最大程度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常务副县长罗青林说道。

“青林同志的说法不准确,正确的说法是,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将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既然是老问题,青林同志,国资委是不是已经对这三家企业的可出售资产做出了市场价格评估,对共益债务和职工安置的比例,拿出了具体的数据?破产清算方案里面,我没有看到清楚的数据。”

“另外,国有企业破产虽然不需要企业的职代会同意,但他们对企业破产有知情权,你们就这个问题和工会、职工代表有没有做好沟通?这在方案里也没有体现。”肖沐晨问道。

麻烦了,遇到个国资委出身的领导,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到底走什么流程,对方知道的清清楚楚。

“区政府方面目前在做破产清算的准备,这些工作需要常委会会议批准以后,再进行落实。”罗青林硬着头皮回答。

“看来你们的工作准备的不充分也不扎实,提交给常委会会议审核的方案,不止是破产的理由,还要有后续的处理办法,连企业资产的市值估价和分配比例都没有搞清楚,那你们制定这个方案的依据是什么?”

“法律赋予了国营企业职工在破产清算的时候,优先清偿的权力,保障职工的权益,是首要的大事,决定实施破产的时候,就应该做好职工安置的准备,我说的不只是补偿金,区委和区政府,有责任做好这些职工后续的生活、工作安排,这是职责!”

“工龄长的职工,按照一年多补一月工资的方式,能拿到几万块钱,做个小本生意是够了,前提是,他们有没有这方面的常识和技能?工龄短的职工,突然之间失业了,他们都是入厂就在一个岗位做,一专多能的人是少数,将来他们怎么谋生?”

“几千个家庭因为企业破产,在突如其来的情况下被推向社会,工作没有保障,生活没有保障,衣食住行、孩子上学、赡养老人等等,这会出现很多的问题,区委区政府在老百姓的眼里,会是个什么形象?”

“只考虑摘掉包袱轻装上阵是不行的,失去工作的职工将来如何就业,生活怎么继续,你们的培训工作呢,人力资源的联系工作呢,不做好这些事情,破产能顺利推动吗?”肖沐晨问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