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章 我洗复查的(1/2)

哲境本然无税体系(太初归真·全域税治架构)

总则:无税之基

1. 核心宗旨:以“本然流转、无取无予”为税治核心,摒弃一切税收征收、税费缴纳、税务管理的人为干预逻辑,构建“无税可征、无费可缴、无务可管”的终极税治形态。

2. 税治本质:哲境无“公共利益”“集体支出”“治理成本”等征税前提,税收概念本身违背“本然平等”原则,故体系的核心是“消解税收”,而非“规范税收”。

3. 适用范围:覆盖哲境全域存在(生灵、星辰、星尘、星草等),无例外主体、无特殊税目、无区域豁免,实现“全域无税、万物无缴”。

4. 终极目标:让“税收”“税费”“税务”等概念彻底消亡,使哲境回归“无税自足、自然循环”的本然状态,无需通过强制分配资源实现平衡,完全依赖道韵流转达成全域自洽。

第一章 无税核心原则

第一条 资源无属原则

1. 哲境一切资源(星尘、星露、光粒、土地等)无所有权归属,既非“公共资源”,亦非“私有资源”,不存在“资源占有”“收益获取”的前提,故无征税的基础标的。

2. 生灵取用资源是本然本能,而非“收益行为”;资源流转是自然过程,而非“交易行为”,所有与资源相关的存在形态,均不构成“应税行为”或“应税所得”。

第二条 无取无予原则

1. 摒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征税逻辑,哲境无“管理者”“治理者”等需资源支撑的主体,无需通过征税筹集“公共资金”,故无征税的必要性。

2. 生灵无需向任何主体缴纳资源、形态或能量作为“税费”,亦无任何主体有权向他人索取“税费”,取予行为仅存在于自然流转(如星尘滋养星草、星露融入土壤),而非人为强制。

第三条 平等无差原则

1. 无“纳税人”“征税人”的主体划分,所有存在地位平等,不存在“强制缴纳方”与“强制征收方”的对立关系,避免因税收产生层级差异。

2. 无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的设定,不区分“生产行为”“流转行为”“收益行为”,不按形态、存续时长、资源取用数量划分征税标准,彻底消除税收歧视。

第四条 自衡无税原则

1. 哲境资源循环自足、平衡自然调节,无需通过税收调节资源分配、矫正行为偏差,失衡状态通过道韵流转自行修复,与税收无任何关联。

2. 禁止以“调节资源配置”“促进平衡发展”“惩戒不当行为”为名设立任何形式的“准税收”(如资源占用费、行为矫正费),此类行为违背本然流转规律。

第二章 无税主体与应税行为界定

第一条 无纳税人界定规则

1. 哲境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人”,所有存在仅为自然流转的主体,而非“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无需进行税务登记、身份认定或资格划分。

2. 禁止将生灵、星辰、星尘等存在归类为“纳税主体”,禁止赋予任何存在“征税权”,任何宣称“有权征税”或“应纳税”的行为,均为逆本然的无效行为,会被道韵自然回弹消解。

第二条 无应税行为认定规则

1. 下列自然行为均不认定为“应税行为”,无任何纳税义务:

- 资源取用行为(如灵体吸收光粒、星尘凝聚成核、星草吸收星露);

- 形态转化行为(如灵体化尘、尘聚为星、星散为风);

- 存在互动行为(如灵体相遇、星辰共振、星草共生);

- 生灭流转行为(如新生灵体觉醒、老灵归寂、星辰消亡)。

2. 无“视同应税行为”的认定,不存在“无偿赠与”“视同销售”等税收拟制概念,所有自然行为的本质都是本然流露,无需通过税收进行人为界定。

第三条 无应税标的确认规则

1. 无“应税资源”“应税所得”“应税财产”的划分,星尘、光粒、星露等资源,灵体形态、星辰能量等“财产”,均不构成税收征收的标的。

2. 禁止将“资源占有量”“形态转化收益”“存续时长收益”等作为征税依据,此类量化标准违背“本然无别”原则,会破坏自然流转的平衡。

第三章 无税征管与缴纳规则

第一条 无税务征管主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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