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大明第一案(2/2)
将此案中暴露的‘集体淫乱、败坏伦常’之罪,其定罪标准、量刑等级,给朕细细斟酌,增补进去!让后来者再遇此类奸徒,有法可依,有重典可施!”
这套思路,已然带有了几分“判例法”和“立法跟进”的现代色彩。钱龙锡听闻,精神也为之一振。这不仅是权力,更是名垂青史的机会。他立刻领命:
“陛下圣明!臣深以为然。法律唯有与时俱进,方能真正惩恶扬善。臣定当组织刑部精干力量,设立‘律例馆’,专司此事。每季将研讨修订之条款,呈报陛下御览,以期使我大明律法,日趋精密完善!”
在朱由检定下“程序正义”与“动态修律”的基调后,文华殿内的廷议迅速得出了最终裁决。
关于李立等五人:
罪名: 强奸罪不成立。因关键证据(主要是受害者王氏的口供及伤情鉴定)存在重大矛盾与疑点,无法排除“嫖资纠纷后诬告”的合理怀疑,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不予认定。
惩罚: 但其行为严重败坏风俗,有辱人伦,虽不构成强奸,然其集体嫖宿之行径影响极其恶劣。
依据《大明律》中“寻衅滋事”、“有伤风化”等概括性条款,每人重责一百大板,枷号一月,并罚没家产之半充入国库。此判罚既体现了对恶劣行为的惩治,也严守了证据底线。
关于李石与王氏:
罪名: 逼妻卖淫(李石)、长期从事非法暗娼活动(二人共同)。
惩罚: 李石杖一百,流放两千里,至边塞苦寒之地服劳役。
王氏杖八十,发往官方织造局服役五年。 其家产全部抄没。此判罚彰显了朝廷整饬社会风化的决心。
此判决一经公布,在朝野引发了巨大争议。
清流言官抨击皇帝“纵恶”,认为李立等人罪大恶极,仅以风俗罪论处是姑息养奸。
务实派官员则暗中称赞,认为此案判决逻辑严密,守住了新法的程序底线,为日后审理复杂案件树立了典范。
民间更是议论纷纷,有人为王氏的遭遇唏嘘,有人痛斥李立等人的无耻,也有人觉得官府“各打五十大板”算是公道。
而此案最重要的遗产,是催生了《大明律》的第一次“微调”:
钱龙锡领衔的刑部“律例馆”在三个月后,向皇帝呈上了 《刑律补充条例》(又称‘崇祯第一条例’) ,其中明确规定:增设“集体淫乱罪”: 凡三人以上,于公共场所或私人住所集体进行淫乱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者,首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从犯杖一百、徒三年。
明确“亲属间风化罪”: 凡与五服内亲属发生不正当关系(无论是否和同),均罪加一等,并剥夺其部分宗族权利。
细化“逼良为娼罪”: 对强迫、胁迫、利诱他人卖淫者,视情节轻重,设定了从杖刑、徒刑直至流放的全部量刑标准。
朱由检御笔朱批:“刊印天下,一体遵行。”
“大明第一案”至此尘埃落定。它没有大快人心的处决,却为帝国奠定了一种冷静、理性且具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司法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