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章 薪火之思与养廉新策(2/2)

2. 关税、市舶司盈余:从日益增长的海关贸易税收和市舶司收入中,划拨固定比例。

3. 抄没贪官财产部分留存:将查处贪官所得赃款的一部分,不再全部入库,而是留存一定比例,纳入“养廉银”专项基金,带有“以贪养廉”的象征意义。

4. 内帑象征性投入:奏请皇帝从内帑中象征性拨付一小部分,以示皇家对吏治清明的重视与支持。

三、发放标准与考核挂钩:

· 差异化发放:津贴数额不与品级完全绑定,而是与职务繁简、地方冲僻、政务考核结果紧密挂钩。例如,地处要冲、事务繁重的州县官,其养廉银应远高于闲散京官或偏远地区同品级官员。

· 与“考成法”结合:将养廉银的发放与沈惊鸿、孙承宗等人推动的以实绩为核心的官员考成制度深度融合。每年考核,政绩卓异者,可获得全额乃至额外的“优绩津贴”;合格者,可得基准额度;不合格或有劣迹者,则扣发乃至停发养廉银。这将津贴从“福利”转变为“绩效奖励”。

· 公开透明:各地养廉银的额度标准、发放情况,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防止其成为新的腐败温床。

四、配套措施:

· 严惩贪墨,绝不姑息:明确强调,发放养廉银旨在为官员提供体面执行公务的条件,绝非容忍贪腐的“赎罪银”。一旦发现贪墨行为,严惩不贷,并追缴已发放的全部养廉银。

· 逐步推行,试点先行:此策牵涉甚广,不宜骤然全国推行。可先选择几个风气较好、或问题突出的省份(如江南漕运、北方边镇)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完善制度后再逐步推广。

沈惊鸿奋笔疾书,将这套思路详细阐述。他深知,这绝非一朝一夕可以促成之事,必然会触动无数利益神经,遭到保守势力的猛烈抨击(会攻击其“变相增俸”、“坏太祖成法”),也会引起魏忠贤之流的觊觎(试图插手基金管理和发放)。但这是从根本上试图解决吏治贪腐问题的一次制度性探索,是“格物”精神在政治经济学领域的一次大胆应用。

写完条陈草案,窗外已是晨曦微露。沈惊鸿吹熄烛火,看着渐渐亮起的天空,心中充满了挑战的激情。他知道,自己在边关与皇太极进行着军事上的博弈,而在朝堂之上,另一场关于制度革新的、同样艰巨的博弈,也即将由他拉开序幕。这“勤政养廉津贴”之策,若能成功推行,或许真能如星火般,逐渐照亮这帝国吏治的沉沉暮霭,为大明王朝的延续,注入一丝新的活力。他小心翼翼地将草案封好,准备通过最可靠的渠道,送往京城恩师徐光启的手中。前路漫漫,但他已然看到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