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6章 律政初刃(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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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晚栀愣了一下,随即反应过来。她当初能进入这家业内知名的律所实习,靠的是柳安宁的推荐信,又涉及大学能否顺利毕业,学校自然会关注她的实务能力。
只是没想到,考察会来得这么快,而且是在这么复杂的案子上。
“我知道了。”她把名片收好,指尖微微有些发烫,但不是因为紧张,而是因为兴奋——这是她第一次独立接触完整的民事案件,而且还是涉及生命权的重大纠纷,这对她来说,既是挑战,也是证明自己的机会。
第二天一早,杨晚栀提前半小时到了律所。
她没急着去医院,而是先把昨天整理的举证要点重新梳理了一遍,补充了《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条款,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她特意在笔记本上标注:
“《解释》第七条: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受到损害的证据。”——这正是本案中原告方的举证难点。
九点整,她带着律所函件和调查取证申请书,准时出现在市医院医务处。张主任是个五十多岁的男人,戴着金边眼镜,说话慢条斯理。
“杨律师,不是我们不配合,你也知道,病历资料涉及患者隐私,而且这个案子已经涉及诉讼,我们得按程序来。”
他接过函件,翻了两页,又推了回来,“你们的申请书里没有明确需要调阅的病历范围,另外,关于人工血管的使用记录,属于医院的采购和耗材管理信息,不是病历的一部分,我们没有义务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