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3章 国籍清除令(1/2)

公开审判刘毅的余波尚未平息,那股涤荡内部、凝聚人心的力量仍在华夏大地上涌动。然而,决策层的视野并未仅仅停留在国内。在科技、经济、军事、文化实现全面引领,国家综合实力抵达前所未有高度的当下,一个长期存在却未曾被如此严肃、系统化处理的问题,被摆上了最高会议的议程——即那些在国家崛起过程中,选择背离、甚至以损害母国利益为代价换取个人私利,并已加入外国国籍的特定群体。民间舆论对此类人有一个充满鄙夷的称谓——“慕洋犬”。

这部分人,曾在国家需要人才和资金时享受了发展的红利,却在国家攀登最艰难阶段选择“用脚投票”,将财富和才华带往他国,甚至不乏有人为了向新主子表忠心,在境外积极参与反华活动,诋毁祖国形象,泄露商业或技术机密。他们的存在,不仅关乎情感上的背叛,更在现实层面构成了国家利益和安全的一个特殊漏洞。

经过“伏羲”基于海量公开信息、移民数据、海外社交媒体言论及部分情报的综合评估与分析,一份高度敏感的名单与政策建议被提交。在此基础上,最高立法机关经过激烈而严谨的辩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及相关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授权,通过了一项史无前例的行政法令—— 《关于对部分已加入外籍的原中国公民涉及国家利益与安全行为进行审查及处理的特别规定》 ,代号“清源”。

这项被外界简称为“国籍清除令”的法令,并非针对所有海外华人,其目标精准锁定于两类人:

“叛逃者”: 主要指那些掌握过国家核心机密(如国防、尖端科技、重要战略规划等)后叛逃至国外,并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前公职人员、科研人员或军人。

“恶意损害者”: 指那些虽未掌握核心机密,但在加入外籍后,有明确证据表明其长期、主动、恶意地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民族尊严、在涉及中国核心利益问题上公然造谣诽谤等。

法令规定,对符合上述条件者,经国家相关机构组成的特别审查委员会调查核实,并报请最高批准后,可依法单方面宣布其中国国籍自动失效并予以注销,其在中国境内的户籍、身份证件同步作废,其在华财产将依据相关法律进行清算(合法个人财产可依法转移,但非法所得及用于损害国家利益的财产将被冻结或没收),并永久禁止其入境中国。

这并非一刀切的驱逐,而是一次精准的、法律意义上的单方面切割,是国家对“绝对忠诚”底线的庄严宣告,是对“吃饭砸锅”行为的总清算。

“清源”法令的公布,犹如在全球华人圈和国际社会投下了一枚重磅炸弹。

绝大多数国民对此表示了强烈的支持和拥护。官方媒体引导下的舆论认为,这是国家崛起后对自身公民责任和义务的再定义,是清除“精神殖民”余毒、重塑民族自信的必要举措。“告别慕洋犬”成为社交媒体上的热门话题,民众普遍认为此举大快人心,彰显了国家尊严和法律威严。

庞大的海外华人群体反应复杂。绝大多数遵纪守法、心系祖国的华侨华人对此表示理解,认为法令针对的是极少数害群之马,有助于维护海外华人整体的正面形象。但那些自身行为不端、或与名单上人物有牵连者,则感到前所未有的恐慌和压力。

西方政府和主流媒体一如既往地跳出来指责,污蔑此举“侵犯人权”、“破坏法治”、“进行政治迫害”。然而,这些苍白无力的指控在华夏展示出的确凿证据(部分可公开的)和强大的国家实力面前,显得格外虚伪和徒劳。一些国家甚至私下开始重新评估接纳某些“敏感”华人移民的风险。

“清源”行动的执行,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在“伏羲”和“烛龙”的协助下,高效而冷酷。

第一个被正式适用“清源”法令,并被官方对外通报 以儆效尤的,是前“太一”计划材料学专家王跃华。

王跃华曾参与“不周山”合金的早期研发工作,虽未接触最核心的“周髀算经编码”理论,但掌握了大量关键实验数据和工艺参数。五年前,他借一次国际学术交流之机叛逃至山姆国,并迅速加入其国籍,受聘于一家与山姆国军方关系密切的实验室。他将在“祝融”计划中获取的知识,用于帮助对方研发对抗“不周山”合金的穿透性武器材料,并在多个场合公开发表言论,诋毁中国的科研环境和技术路线。

特别审查委员会依据其叛逃事实、泄密证据(包括其在山姆国申请专利中暴露出的、明显源于“太一”计划的技术特征)及其公开的反华言论,迅速确认其符合“清源”法令第一条“叛逃者”标准。

一份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印章的官方文件,通过外交渠道送达王跃华所在的实验室及其本人。文件正式通知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及“清源”特别规定,其中国国籍自即日起被依法注销。他在国内的户籍、身份证件同步失效。其在北京市的一处房产(经查购房资金部分来源于其早期在研项目经费,涉嫌违法)被依法冻结,其在华银行账户(仅余少量合法存款)被清理并通知其限期处理。

与此同时,“烛龙”部门将王跃华涉嫌经济犯罪和泄露商业秘密的部分证据,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渠道通报给山姆国相关部门(这更多是一种外交姿态和法律纠缠)。更为致命的是,华夏官方媒体首次有限度地披露了王跃华的叛徒行径,并明确指出其帮助境外研发的对抗材料存在“根本性理论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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