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章 立国基石——(2/2)

3. 司法权: 由大理寺及各级法院独立行使,依据《华夏宪章》及各项律法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权力干涉。

宪章还首次以成文形式,规定了华夏国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 权利: 生命财产安全受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享有言论、出版、集会(需申请)、信仰自由;拥有通过科举(新式)或荐举担任公职的权利;非经法律审判,不得被剥夺自由与财产。

· 义务: 遵守法律;缴纳赋税;服兵役或承担相应徭役;保卫国家。

此外,宪章还确立了土地国有原则(私人拥有使用权,但最终所有权归于国家,为后续改革埋下伏笔),鼓励工商,重视格物实学等基本国策。

《华夏宪章》的颁布,在朝堂内外引发了巨大的震动。许多读圣贤书出身的官员,虽然已效忠武王,但内心仍被这“离经叛道”的条款所冲击。然而,更多的人,尤其是中下层官员、军中将领以及那些通过《招贤令》和新学培养出来的人才,则从中看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更加公平、更有秩序的崭新世界,对武王的远见和魄力佩服得五体投地。

这份宪章,如同一座灯塔,为华夏国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也成为了悬在所有人,包括武王自己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标志着这个政权从一开始,就试图走出一条不同于以往任何王朝的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