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2章 北疆律(2/2)

《北疆律》专设“市廛”、“钱债”等篇,一改旧法抑商、轻商的传统。“凡自愿立契,合乎公序,皆受律保。违约者,依契追偿。”它承认并保护商业契约的合法性,简化了商业纠纷的审理程序,对欺诈、垄断等行为进行了界定和惩罚。同时,律法明确了商税的征收标准和程序,杜绝了官吏的随意加征。这让往来北疆的商人们欣喜若狂,意味着在这里做生意,有了更清晰、更公平的规则可循。

其四,量刑法定,程序规范。

废除了许多旧律中模糊不清、易于操作的“口袋罪”和“比附”制度,强调“罪刑由律定,不得臆断”。规定了案件的审理、上诉流程,限制了刑讯逼供,虽然还无法完全杜绝,但已极大改善了司法环境。

其五,军法严明,赏罚有度。

将枫家军的各项条例,如《十七禁律五十四斩》等,经过整理修订,正式纳入《北疆律》的“军律”篇,使其不仅约束军队,也明确了军民纠纷的处理原则。

《北疆律》的颁布,在北疆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普通百姓拍手称快,尤其是那条“律法面前相对平等”和保护私产的规定,让他们真正感受到了何为“公道”。

商贾们奔走相告,视北疆为经商乐土,吸引了更多商人携资而来。

就连许多读书人,在仔细研读后,也不得不承认,这部律法虽然在某些地方“离经叛道”,但其体现出的“法治理性”和对民生经济的重视,远胜腐朽的旧法。

当然,也有一些旧既得利益者暗中不满,但在枫家军的铁血震慑和张枫的绝对权威下,无人敢公开反对。